湖北第二师范学院
教师年度教学业绩考核评价办法
院教[2017]63号
为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,激发教师教书育人、创新创业活力,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,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引领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》,对教师年度教学业绩进行考核评价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评价对象与范围
根据本办法对校内专任教师年度教学业绩进行考核评价。
二、考核评价时限
按自然年度进行考核评价。每年3月对上一自然年度的教师教学业绩情况进行综合的审查认定,并通报结果。
三、考核评价原则
1.激励性原则。将教师教学业绩与校内绩效分配、职称(职务)评聘、岗位晋级考核挂钩并增加比重,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。
2.多维度原则。多维度考核教师教学规范、教学运行、教学改革与研究、教学效果等教育教学工作实绩。引导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教学纪律,改进教学方法,提高教学质量。
四、考核评价指标及等级
1.考核评价指标
根据教师年度教学业绩情况综合审查认定,认定项目包括:常规教学工作、教学评价、教学成果等三个方面。具体考核观测点见附件1《**年度教师教学业绩综合考核评价表》。总分不设上限。
2.考核评价等级
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评价等级分为: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。
(1)教师年度教学业绩考核评价等级与考核评价总分的对应关系为:
年度教学业绩考核评价总分 | 教学业绩考核评价等级 |
总分>90 | 优秀 |
60≤总分≤90 | 合格 |
总分<60 | 不合格 |
(2)有以下情况,该教师当年教学业绩考核一律认定为“不合格”:
①存在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(教师[2014]10号)中所列出的师德禁行行为,经检查或举报并查实的;
②在考核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;
③出现严重教学事故;
④未完成所属类别的额定教学工作量(访学、进修、培训、组织派遣、产假除外)。
⑤“常规教学工作”项低于35分。
(3)有以下情况,该教师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不能认定为“优秀”:
①“教学评价”项中评教排名在后10%的;
②出现一般教学事故;
③“常规教学工作”项低于40分。
五、考核评价程序
1.教师自评。教师本人填写《**年度教师教学业绩综合考核评价表》(附件1),填写自评分,并准备相关材料、证书复印件等备查。
2.学院初审。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初审(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)、评分、签署学院意见并填写《**年度教师教学业绩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汇总表》(附件2)。
3.学校审核。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,认定专任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等次并进行公示,结果在公示期间接受全校监督。对认定结果无异议后发文通报全校。
六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1:《**年度教师教学业绩综合考核评价表》
附件2:《**年度教师教学业绩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汇总表》
教务处
二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