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印章的管理
1、印章由院办公室专人管理;管印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,院办主任指定人员代管。
2、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、空白信笺、空白表格、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。
3、印章使用应在院办公室内,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,不得将印章携带出校办公室以外使用。
4、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,如无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签字,不能使用印章。
5、印章要有专人妥善保管,平时随用随锁。重要的文件、材料、报表等,要保留领导签字的底稿或者复印件备查。
二、用印范围及程序
1、 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书、协议书、意向书以及向学校上级报送的计划任务书、统计报表、审查表、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,需署明上报人(或联系人),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,院办公室用印并留稿。
2、到上级部门联系工作需要介绍信的,需经院长签字后,办公室办理介绍信及用印。
3、 凡需要使用院长公务印章的文件、资料,必须经院长本人审阅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4、 凡向学校或外报送的科研成果申报书、项目申请书、专利,成果推广、各类科研合同等,由当事人经系、部主任审核登记、院长同意后方可到办公室用印。
5、教职工到外单位联系工作、在校学生外出参观、实习、查资料、学习等,由院长审核同意后,到院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。
6、其他事项需使用校印者,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。非日常性事务用校印,均需要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。
7、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,在校内使用;用印应按制度办理,事先须经学院负责人批准,凡不具备批准手续,一律不能用印。重要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,以便备查。
8、院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公章使用负全部责任。
9、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,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。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,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;触犯法律的,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。
三、印章的启用和变更
1、因名称变更、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,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,由院办公室提出申请,经院长审核批准后,由校办公室按照有关印章规定统一制作。
2、按学校用印制度,新印章启用前,要行文明确启用时间,说明同时废止旧印,并收回旧印章上交校办,按规定归档案馆销毁或封存。